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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 绍兴市鑫罗贸易有限公司被罚 涉“冰墩墩”“谷爱凌”,429件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4-09-08 11:48:42  来源:网络  浏览:   【】【】【

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 绍兴市鑫罗贸易有限公司被罚 涉“冰墩墩”“谷爱凌”,429件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 绍兴市鑫罗贸易有限公司被罚

原标题: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 绍兴市鑫罗贸易有限公司被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上海海关网站2022年1月21日消息,洋山海关对绍兴市鑫罗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侵犯“耐克钩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知字〔2021〕00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知字〔2021〕0091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绍兴市鑫罗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306969C1K

法定代表人:芦雪英

住址/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陶堰街道陶堰工业区2幢224室

当事人委托金华市海悦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意大利一批塑料盒,报关单号292120210000410114。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耐克钩图形”标识的运动鞋835双,货值合计8350元人民币。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耐克钩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中的运动鞋上使用的“耐克钩图形”标识,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耐克钩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耐克钩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耐克钩图形”标识的运动鞋835双,并处以罚款人民币83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13日


涉“冰墩墩”“谷爱凌”,429件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各有关执法部门对于各种蹭冬奥热度、搭冬奥便车的不法行为予以了严厉打击,但仍有一些心存侥幸者不知收敛。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明确表示,将依法打击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注册。

涉“冰墩墩”“谷爱凌”,429件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通告称,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恶意商标注册专项行动,先后对“北京2022”、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和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会徽等予以特殊标志保护,对北京冬奥组委申请的“冰墩墩”“雪容融”等予以商标注册保护,对其他适格主体申请的“谷爱凌”等冬奥健儿姓名商标予以注册保护。

然而,2019年以来,少数企业、自然人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等冬奥热词进行恶意抢注,委托代理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非法利用奥运会和奥组委的声誉,侵害他人姓名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损害了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坚决打击,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对第41128524号“冰墩墩”、第62453532号“谷爱凌”等42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已注册的第41126916号“雪墩墩”、第38770198号“谷爱凌”等43件商标依职权主动宣告无效。

通告表示,办好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是中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对相关知识产权实施全方位、立体化保护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一如既往地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对包括冬奥吉祥物、运动健儿姓名在内的奥运热词进行严格保护,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商标图谋不当利益的申请人及其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持续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保驾护航。欢迎社会公众对涉嫌恶意商标注册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全国首例!制售盗版冰墩墩获刑一年!

与此同时,有关部门已经开始展开行动。

2月14日,在全面加强冬奥知识产权保护专场新闻发布会上,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汤兆志透露,近期,北京快侦、快诉、快判一起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4万元,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

汤兆志表示,除法律特别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其他未经许可的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如商家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生产玩具、玩偶,或者将其用于服装等周边衍生产品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损害公共利益的,将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另辟蹊径?“饼墩墩”“胖墩墩”玩起花式“擦边”

法治网研究院注意到,2019年9月16日,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申请注册“冰墩墩”商标。9月18日,即仅两天之后,就有人闻风而动了,第一家抢注冰墩墩商标的是张家口美高美广告有限公司,该申请被驳回。此后,其他注册该商标的公司和自然人,也均被驳回。

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

“冰墩墩”商标未能注册成功,注册人们便转而寻求其他的“擦边”方式。根据启信宝商标近似查询,与“冰墩墩”及近似商标申请共有387件,其中有317件是在2019年及以后申请。若去除前述177件“冰墩墩”申请,相似商标申请合计约210件,2019年后申请量为140件。由于与“冰墩墩”并不一致,这些申请有199件注册成功,2019年后的注册成功量为134件,成功率极高,相似名称包括“饼墩墩”“胖墩墩”等。

图片来源:启信宝

五环图案口罩、涉“奥”商业广告,这些侵权行为都被罚

此前,2021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总局提前部署,印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副局长王松林介绍,去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与知识产权局联合开展专项行动,截至目前,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240余件。

从查办的案件情况看,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产品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比如,南京纽絮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网店中销售印有五环图案的口罩。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没收其侵权口罩,并处罚款24万余元。

二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比如,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奥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当事人策划发布了含有“奥运”“奥林匹克”等词汇的商业广告,当事人被罚款21万元。

三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网站发布的内容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比如,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当事人在其官方微博发布含有奥运内容的宣传图片,涪陵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

为何铤而走险?律师解读:抢注一个商标仅需300元!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许多抢注行为有利可图,而目前商标申请的官费比较低,基本为300元(电子提交仅270元)。

林迅表示,很多恶意抢注在审查阶段就会被认定,直接驳回。其中有些抢注行为,商标局还会直接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说明“恶意”问题。

林迅介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无效宣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另一种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此次主动宣告已注册的43件商标无效,和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更严厉有关,也是因为本来商标的审查就趋向严格。

谈到恶意抢注商标屡禁不止的问题,林迅表示,首先是因为申请行为本身是自发的,官方通常是审查阶段采取措施,难以限制主体提交申请,其次是许多抢注行为有利可图。“目前商标申请的官费比较低,基本300元(电子提交仅270元),而商标市场发展很快,所以小部分人可能会注册各种类型及类别的商标,如果第三方购买的话就可以盈利。”

林迅同时指出,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已经很严格,对一些大家非常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比如奥运健儿姓名、冬奥会吉祥物的商标也是严格保护的。同时,对于恶意注册屡禁不止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申请人以及代理机构,也有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罚的例子。

就在上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明确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将列为失信行为。

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治网研究院认为,对于恶意抢注奥运健儿商标的行为,不能止于快速驳回、宣告无效,还须快速反应、及时处置,严厉打击、决不姑息。只有坚持零容忍,露头就打、重拳出击,才能让恶意抢注行为越来越少,维护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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